哪天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李白知道申请仲裁还受到时效限制之后,有点担心自己的这件劳动争议是不是超过了伸裁申请时效。他赶紧向朋友小王请教这个问题,小王告诉他,只要申请仲裁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就可以。李白又接着问了,那什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呢?

专家提示
TIP1权利被侵害之日
《XXXXXX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XXXX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所谓的“权利被侵害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XXXX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员工应该明确以上情况中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以便及时维权。
相关阅读
以上是我要请假网为大家整理的“哪天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的信息,欢迎访问www.022961.com查看更多相关信息。
转载请注明:我要请假网http://www.022961.com/zhichang/6315.html